日前,黑龙江省办理破产工作专班牵头单位省法院印发了《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工作办法(试行)》,推动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升办理破产“回收率”指标。
界定了破产成本的范围,明确破产案件受理费、通知和公告费、管理人报酬、评估费、审计费等有关费用均属于破产成本。该办法明确了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方式方法,规定各级法院通过电子送达、线上听证、线上债权申报、网络召开债权人会议、网络财产拍卖、延续使用审计评估报告等方式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同时,该办法规定了免缓诉讼费用情形。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对管理人为追收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以缓交诉讼费用。该办法还制定了配套办法。同步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原则、实施主体、拍卖平台选择、具体工作流程等,保障破产财产依法、公开、高效变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